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2-11-17 09:37:53  发布人:学生工作处  浏览量:940

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违纪处,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违纪处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罚学生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原则上警告的处分期限为3个月、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的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

(二)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纪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构成处分但免于处分的,可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学生的通报批评不记入个人档案,但一学期内累计被通报批评达两次者,自第二次起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者;

(二)积极配合查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还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确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七)过失违纪者;

(八)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不当造成违纪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事实,不配合调查的;

(二)在调查中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提供信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妨碍调查的;

(三)涉及违纪行为造成的财物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者不按要求积极退款和赔偿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法、违纪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

(七)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过程中,违法、违纪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九)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屡次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或者受处分后又有违纪行为的;

(十)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讨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网上传播不良信息,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者,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扰乱学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情节较轻,并能认识错误,愿意改正者,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含早操、晚自习等,学生迟到或早退3次视同旷课1次)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旷课累计不足10学时的,给予通报批评;

2.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累计达60学时的,予以开除学籍。

(二)请假逾期未归及擅自离校者,视同旷课。两周以内者,根据学生实际旷课时数按第(一)款进行处理;两周以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擅自离校论处,在同等条件下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考试(考查)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经教育、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卷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传、接物品或者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其他作弊行为。

(三)考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四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教学生活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涂改、伪造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持涂改、伪造证件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持他人证件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将本人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破坏公物、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以下处分:

1.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嬉闹、播放音响、跳舞、跳绳、打球等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宿舍内饲养猫、狗、兔等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地学习、生活,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将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物品存放于楼内或宿舍的,多次提醒,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4.故意往楼下乱丢垃圾、投掷物品、火种,砸酒瓶等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在宿舍门口、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垃圾、私人物品等,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多次提醒,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6.在宿舍内售卖、推销或在楼前摆摊售卖物品以及未经允许在宿舍内私自粘贴和发放商业或培训传单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迟归且翻墙、翻窗而入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宿舍熄灯后不及时就寝,经提醒不整改者给予通报批评,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9.随地大小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0.在宿管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实施宿舍管理过程中,借故拒绝检查、不服从正常管理或以污言秽语骂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1.对本宿舍违纪行为无人负责、知情不报者或故意掩盖事实,其责任应由同室人员共同承担,视情节每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住宿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四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住宿生未经许可,在规定时间后进入宿舍或滞留宿舍的,累计3次视同1次夜不归宿。

(六)未经批准,擅自或强行进入异性宿舍或带异性进入宿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以下处分:

1.私自留宿校外非本宿舍成员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留宿已知犯罪嫌疑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男女交往中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九 校园内禁止吸烟。吸烟者给予通报批评,多次违规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吸烟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十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喝酒,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多次教育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滋事,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因酗酒滋事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照价赔偿;造成他人伤害者,应负责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等。

第二十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或者私接电源私拉电线、违章使用各种电器、用火、用汽、燃放烟花爆竹、在禁烟场所抽烟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轻微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和按有关规定罚款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遵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殴打他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殴打他人,致使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殴打他人,致使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殴打他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使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升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提供伪证,给查证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触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盗窃、诈骗、勒索、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累计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累计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帐号或各类通讯设备帐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为其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属团伙作案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由监护人送往专业机构戒毒;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 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非法出版、制作、复制、贩卖、传播黄色书刊及淫秽物品者,尚不构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侮辱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或威胁他人,尚不够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通信自由,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及物品,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 违反国家、学院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帐号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利用网络等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有损他人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十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阻挠领导、老师、管理人员、学生干部依校纪校规履行职责者;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三)违反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会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在校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五)私藏管制刀具及钢管等拒不交出造成后果者。

(六)损害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 违纪过程中使用所有的工具,作为证据一律予以收缴。违纪所得的财物,除违禁物品外,有原主的依照规定退还原主,无主的财物予以没收;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受害人所需的护理费、营养费、就诊时的交通费,依照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的,可参照本细则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涉及违反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涉及校园及宿舍内学生违纪行为,由学工处负责,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涉及旷课、二级学院内部违纪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其他违纪行为,视具体情况,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搜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院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违纪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形成调查书面报告,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备案,由二级学院行文下发

(二)留校查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负责起草文件,学院行文下发,送相关部门备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在公寓管理及学院开展的巡查、集中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的学生违纪行为,学工处有直接处理权限。

)在同一违纪事件中,违纪学生分属两个二级学院以上的,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协调,处理程序按照本条(一)、(二)款进行。

第三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拟受处分学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归入学生处分材料。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第三十六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提交完整的原始材料,主要包括《学生违纪处分调查书面报告》、违纪有效证据材料、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等。《学生违纪处分调查书面报告》中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要准确,并确保程序和手续齐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自学院作出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次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涉及周末或假期的,时间往后顺延),将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以下列方式进行送达:

(一)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学生本人亲笔在处分告知书回执上签收,将处分告知书回执与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存档;

(二)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送达人在处分告知书回执上详细书面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并签字,与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存档;

(三)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采取挂号或快递邮寄,送达人在处分告知书回执上详细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并签字,连同邮寄凭证,与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存档;

(四)难于联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送达人在处分告知书回执上详细记载原因、经过并签字,与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存档。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送达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按《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条 跟踪教育帮扶

学生违纪后、处分前和处分后各阶段,二级学院应加强对违纪学生的跟踪教育帮扶,并做好相关工作纪录。

(一)班主任、辅导员要定期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帮助其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二)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违纪学生每季度要撰写一篇书面思想汇报,并定期向班级和所在二级学院汇报思想认识;

(三)班主任、辅导员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共同做好家校教育帮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处分的解除

(一)受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在处分期满后可按如下程序申请解除处分: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提交解除处分审批表和书面思想汇报,班级征求意见,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建议,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批准,二级学院行文下发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提交解除处分审批表和书面思想汇报,班级征求意见,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学院行文下发

(二)处分到期符合申请解除处分条件,经所在二级学院告知仍未申请解除的,处分不予解除,处分期自动延长;

(三)学生所受处分尚未到期,又因违纪受到加重处分的,原处分自动解除,处分期限按照最后所受处分执行;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又违纪的,处分期延长半年,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毕业时已经完成学业,所受处分未解除的,原则上不影响正常时间领取毕业证书,但未解除处分材料记入个人档案。学生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处分实际执行时间不得少于处分期限的—半,且处分执行期内无任何违纪行为。申请提前解除处分,须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并附班级征求意见资料及书面思想汇报,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院出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所作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处分考察期内不得参评校内奖项;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所指的“从轻”是指在符合处分条款所规定的处分区间内取较轻的处分档次,“减轻”是指在符合处分条款所规定的处分区间以下给予处分;“从重”是指在符合处分条款所规定的处分区间内取较重的处分档次,“加重”是指在符合处分条款所规定的处分区间以上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219月1日起执行,原《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自行废止。

                                                    

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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