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江苏省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费减免是指学校为了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而设立的一项资助措施。学费减免的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中或其他按规定用于资助工作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三条 学费减免对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减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减免部分学费:
1.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父母一方有伤、亡、残、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支付学费的特困生;
2.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残疾军人或烈士的子女,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或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减免全部学费:
1.本人或家庭突遭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陷入重大危机;
2.本人为孤儿,没有经济来源;
3.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烈士子女,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4.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一)本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而被处罚的;
(二)本学年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三)已享受其他同类学费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学校的学费减免资助。
第六条 给予符合减免部分学费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次性减免应交学费的20%;给予符合减免全部学费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次性免当年学费。
第七条 每学年减免人数根据当年资助工作专项经费预算情况,由学校学生助学中心报学校审议确定,原则上减免部分学费人数不超过当年在校人数的1%,减免全部学费人数不限制名额,根据符合条件人数确定。
第八条 减免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认真填写《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并付上相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2.二级学院审核、公示:各二级学院收到学生个人申请后,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须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将通过评审学生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学校学生助学中心。
3.学校审批、公示:学校学生助学中心按要求对各二级学院报送材料进行复核,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
第九条 发放程序
经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学校学生助学中心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报财务处,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由财务处直接抵扣所欠学费或把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学费减免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程序规范透明,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工作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如发现申请学生有违背事实、谎报情况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减免资格。如发现负责学费减免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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