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5号)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苏教财〔2007〕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对象为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成员由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四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各类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全校各类奖助学金的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助学金的其它重要事项。各二级学院相应设立由负责人及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组成的“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奖助学金种类包括: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4、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费用由财务处根据相关要求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七条 参与奖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章程和校纪校规;
3、明礼诚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1、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2、评奖年度内因违反校纪、校规、法律、法规而受到警告(含警告)及以上处分及以往所受处分没有解除的(评奖年度之前受到处分并己经解除处分的,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3、无正当理由而拖欠学费的;
4、学校规定的其它不具备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十条 评定条件、比例及奖励标准
1、一等奖
评定条件:学生学期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 10%,综合量化成绩班级排名前20%,无补考科目。
获奖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每学期奖励金额为600元/人。
2、二等奖
评定条件:学生学期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20%,综合量化成绩专业排名前30%,无补考科目。
获奖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每学期奖励金额为400元/人。
3、三等奖
评定条件:学生学期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 40%,综合量化成绩专业排名前40%,无补考科目。
获奖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每学期奖励金额为250元/人。
4. 学习标兵
评定条件:学生学期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 5%,综合量化成绩专业排名前30%,无补考科目。
获奖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每学期奖励金额为100元/人。
第十一条 评定办法
1、按照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在本班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选取,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文化课的考试、考查、技能鉴定及体育课等占总成绩的6O%,量化成绩占总成绩的4O%。在综合测评成绩得分相同情况下,选取学生学期平均学分绩点高者。
2、学期评比“不合格宿舍”成员不得参评奖学金;“基本合格宿舍”成员奖学金下浮一档。
3、受通报批评的学生学期奖学金下浮一档。
第十二条 评定程序
1、各班成立由班主任、班级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定小组(不少于7人),对申报的学生逐个进行民主评议。评审结果经班主任和班级评定小组成员签名、班内公示后,报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2、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对各班申报名单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初评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经学管副书记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连同电子稿一并报学工处。
3、学工处汇总、审核,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在校内公示3天。在审核、公示期间发现的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其评奖资格且不再增补。
4、评奖评优材料的准确度和及时性纳入到各二级学院的学生管理量化考核。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
对于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同学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每人每学期只可申请获得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对象为:
1、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三年级的专科生、五年制高职五年级)的全日制在籍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三年级的专科生,五年制高职五年级)的全日制在籍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在籍生(含当年入学专科新生及五年制高职4、5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指标和名额分配: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和财政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年度指标进行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按照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占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按照上述原则 将指标分配到各班级。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分别为8000元/年、 5000元/年;
2、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平均3300元/年,具体标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实际上级部门部署情况分档发放。
第十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申请。
第十九条 评定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勤奋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0%,无补考科目;
2、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素质评定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0%;
3、原则上在获得校一等奖学金的学生中评选。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检朴,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2、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0%,无补考科目;
3、综合素质评定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0%;
(三)国家助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2、学习成绩良好,态度积极;
3、综合素质评定成绩良好。
第二十条 评定办法
1、国家奖学金:根据分配指标,按照符合评选条件学生在本专业中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选取,在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相同情况下,选取学年平均成绩高者。
2、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学生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分配指标,按照符合评选条件学生在本专业中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选取,在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相同情况下,选取学年平均成绩高者。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等级高者优先。
3、国家助学金:在学生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分配指标,在班级、二级学院对符合评选条件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议的基础上评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 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相应支撑材料复印件,递交到所在二级学院。
2、由学生本人所在班级对申请学生的综合表现和综合素质进行民主评议。参加评议人员不少于同班学生的85%(同班的同宿舍人员参评率应为100%),测评不合格率达到参与测评人数的20%的,申请无效。评选结果在班级内公示3天。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的学生经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充分讨论、初审后, 提出拟推荐名单和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经分管副书记签字后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稿一并报学工处。
4、学工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组织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金额发放
在国家下拨资金到位后,学校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季发放,学校收到相关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及时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依据评定比例确定人数的,按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原则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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