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20-09-03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5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三年制高职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专科新生,须持“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二级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二级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学工处,学工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学校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十三条 每学期学生按照学校安排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学工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的第一天将报到注册情况报学工处,在第三周的第一天将未注册名单报学工处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目前学制为三年制专科专业或五年一贯制高职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三年制专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 6 年,五年一贯制高职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 8 年。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学生必须在修业年限内获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八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生所修课程的总评成绩应结合平时成绩(作业、实验、测验等)、阶段成绩等综合评定。具体课程的考核评价方法依据《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评价办法》执行,由分管二级学院确定。

第十九条  每学期所学的课程(含实践性教学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必须参加考核,总评成绩大于等于60分(或及格)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对在两个学期以上(含两学期)学完的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取得学分。任选课不及格不记入学生学业档案,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条 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均可参加正常的补考一次,于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不合格课程补考,最后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毕业离校前一周内补考。考核不及格者或正常补考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参加毕业补考。重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二级学院、教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参加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出现考核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等违纪行为,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按旷考处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重修或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前仍有考核不合格课程,学校在毕业前将组织一次毕业补考,放弃补考机会者,不再另行安排补考。如仍不及格,可在离校后2年内于每年四月初向所在系、部申请补考,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教学标准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训、军训、实习等都须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前请假并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体育与健康课程为必修课,成绩以课内教学、考勤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中外合作办学,获取专业资格证书,参加技能竞赛、创业创新实践,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课程的免修、免试和学分替换。由学生填写相应申请表,经该课程的授课教师或活动指导教师推荐,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合作院校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八条 学业成绩考核评价要力求科学、客观、公正、严格,其结果作为学生评优及学生升级、留级、退学、毕业与否的依据。学校每学年930日统计学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16学分及以上者给予学业警告;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24学分及以上者作留级处理,学籍转入下一年级,学生到转入年级同专业班级学习。转入下一年级学生需按所在年级学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三十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应妥善管理。各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班级《学生成绩记载表》交教学所属系、部,各课程所在系、部收齐,经任课教师、系、部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名后的《学生成绩记载表》存档,同时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档,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成绩。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照学校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五年制高职后两年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具体按照学校转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休学时间以学年为计: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创业需中途休学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申请创业休学的,学校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 1-2 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 2 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其交换期间的学籍、成绩管理按照学校专科生交换学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填写《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由学工处办理手续。

第四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手续,填写《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同意,由学工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到结业标准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七)其他应予以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二级学院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四条 学工处联合学校监察部门,对二级学院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退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手续办理:

(一)由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在一周内办妥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校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在离校前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取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未取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此类专科结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每年6月初或9月初,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工处审批,可回校重修以前未合格的课程(或以自学为主),重修考试时间为每年9月中旬或6月中旬左右,拿满规定的学分后,拿结业证书上交学工处,由学工处负责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申请肄业证书的学生填写肄业证书申请表,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到学工处申请制作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重新学习。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书写规范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学生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二级学院初审、学工处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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