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日期:2020-09-02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76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监察处、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一至二人。聘请校外法律专家一人。监察处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必要时,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审议申诉和对申诉案件做出决定时,做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采取回避制度。

第三章  学生申诉

第七条 本规定所说的处理是指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行政处理;本规定所说的处分是指学院对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要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所在的班级、姓名、性别、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何时因何受到学院何种处理或处分(学院处理或处分文件名、文件号);

(三)申诉的具体内容、理由(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及要求;

(四)申诉人的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要立即开展申诉处理工作。主要对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审查。可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和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的方式查证。还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查证。

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可以组成听证合议组,合议组组长由听证主持人担任。听证合议组成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确定。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相关单位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七)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拟写听证报告,提出对申诉的处理建议递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形成复查决定书或变更建议。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形成复查决定书。原处理或处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模糊,定性不准,程序不当,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出变更建议,提交并敦促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决定书或学院的变更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或学院变更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或学院的变更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9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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